西安翻译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九游会j9娱乐平台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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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九游会j9娱乐平台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8日 15: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审计监督,避免损失浪费,确保学院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保证工程审计质量,依据《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以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学院自有资金、捐赠款项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土建、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方式遵循《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加强与基建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五条 审计范围和内容

一、审计范围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无论工程造价大小均须实行审计制度,特别是隐蔽工程和大的变更签证部分,必须跟踪认定工程量,为后期结算审计提供详实依据。未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决算、财务结算手续。      

1、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西安翻译学院基建工程立项的管理规定》报学院基建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工程预算金额、落实经费来源,充分考虑相关配套因素。经批准立项的基建、修缮工程,学院在确定施工方案、组织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实施竣工验收时,应按有关规范程序进行,尽量避免各种失误、减少损失浪费。

2、凡单项预算造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审计机构备案;必要时进行决算抽查审计。

3、预算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或单项造价虽不足30万元,但是整批量较大,如暑假维修等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书面报审计机构审核备案并实施决算审计。

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填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基建工程内容说明、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招标书、工程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等。

4、预算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原则上应委托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决算审核,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5、凡工程造价采用一次性包干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基建修缮管理部门送审计机构组织预算审计。工程竣工后由审计机构决定是否实施决算审计。

二、审计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修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 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 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 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过程中需要的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招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考察、招标与商务谈判等全过程。

2、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学院基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院基建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审计机构参与其全过程。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④费用计取是否规范;⑤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2、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5、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六条 当年投资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每年年末按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填写报表,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条 投资金额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建设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学院在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天内,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部门)应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立项、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从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学院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招投标,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中选择委托审计机构,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学院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安排的审计项目,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不再审计,审计成果可以按序享用,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方式、时间                                  

(一)审计程序 、方式

1、凡属学院经费(含国家、地方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款,单位合资等)投资的基建、修缮及其它各类工程,均由建设单位报请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初步审核后报送审计部门作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不受理学院基建管理部门以外单位直接送达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业务,特殊项目须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送达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2、工程决算报送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量大小或难易程度安排内部审计或者组织力量联审、委托社会工程造价事务所审计。不论采取何种审计方式,与报送单位、施工单位几方核对工程量、决算造价的工作一律由审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

3、审计部门应当采取考察资质、提供报价、质量承诺等方法引进竞争机制选定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在项目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送审项目的送审总金额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向审计机构提供有关项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基建工程费中支付。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重复审计。

4、审计部门应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应进行合理更正。

5、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根据实际结果和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将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按送审顺序的相反程序返回送审单位,不直接给非送审部门发送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送审部门应将工程相关资料建档并交学院档案室存档,施工单位应直接到原送审单位领取工程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并凭此资料到财务部门结算。

(二)审计时间

1、需要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基建等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大型工程二个月)内将审计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部门按照送达时间的先后顺延安排审计。无故延期的送审项目,造成有关责任由送审单位自负。

2、审计部门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一般应在一周到一个月(大型工程二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含审计协调时间)。

3、审计终结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一周内签署《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定案表》。无故不签章,又不返回审计意见的,审计部门可视为无异议并签发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协调

1.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陕西省或西安市建筑工程定额办的解释意见为准;

2.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人员和建设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3.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4.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施工方、建设方、审计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5.审计只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方协调审计争议,不受理施工方自行分包单位的质询。

第十八条  审计费用

1.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测试检验费、调查取证费、委托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2.建设单位为了节约工程成本、防止施工单位多算虚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审计费的比例。

3.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其工程审减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工程审计费用在工程结算前一次付清,施工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相关财会人员预付并在结清工程款前扣回。

第十九条 审计处理

1.重复送审的处理

审计发现施工单位重复送审的,按重复部分送审额的2-5倍扣罚其工程结算款。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学校任何工程;审计发现建设单位重复送审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不实签证的处理

基建管理方、施工方、监理方的代表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所有签证单要统一编号、书写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审计发现的不实签证,要分别扣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部分的5-10倍工程款或监理费,追究基建管理签证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补送审计资料的处理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审计资料时,一定要真实完整,特别是现场签证单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审计单位可视为无效签证。

4、分包工程的处理

学院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其综合施工能力,尽量减少直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的现象。确需分包的项目,应在签订主体施工合同时予以明确,其施工配合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且由分包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确无能力承担的项目除外)。学院在主体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分包单项工程给其它施工单位,且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持、操作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下列超计划、超预算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1)未办理工程立项,无经费来源计划的工程项目;

(2)未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前期工程项目;

(3)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且经费来源未落实的超标准、超面积和擅自增加子项的工程项目;

(4)工程结算送审额超过了计划经费10%,且未落实经费来源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进行,对查出的违法财经法规或者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提交学院纪律检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且提出有关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内控制度完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和人员未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为学院造成损失同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且接受有关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西安翻译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经学院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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