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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8日 11:45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翻译学院董事会

2021年11月8日



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 严肃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 规范学校资金、资产和 经济活动管理行为,加强学校内部控制, 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经 济利益, 提高办学效益, 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保驾护 航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工作的规定》(2018 年第 11 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2020 年第 47 号令) 、《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 号)及《西安翻译学院章程》 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 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学校内部审计为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是促进学校强 化内部管理,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加强廉政建设, 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防范风险, 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依据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上级 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的工作机构。学校董事会委托监事会领导并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管理工作,监事会向学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监督,同时接受相应的国家审计机关和陕西省教育厅内部审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 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 备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 学校董 事会委托监事会管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重要审计事项监事会须向董事会报告。

(二)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财务、 工程、经济、法律、计算机技术等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在主要经 济活动部门或社会相关单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业务能力, 时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学习、 培训或进修。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对财务收支等经济活 动,履行独立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 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同时, 具备相应履行职责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要求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内部审计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工作,取得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理解支持。

(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努力学习, 积极钻研相 关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的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相互支持, 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为了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内部审计 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和审计项目,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五) 审计的问题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文字严谨,处理恰当,不随意夸大或缩小实际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含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5.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7.对学校的对外投资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8.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进行审计;

9.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10.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期中和离任前经济责任审计, 特别是离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除进 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 一般不重复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11.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相关经济违法行为和案件;

12.完成学校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起草并且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规定向其报送下列资料:

1.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2. 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3.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4.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5. 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6.其他有关资料。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上述资料时,必须经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上报。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工作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订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 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 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学

校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 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 部审计部门的部署,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报经学校监事会研究通过,并经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应组成审计组, 并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方案经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监事会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四)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涉嫌违纪、违规或 违法的, 应及时向审计部门和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

(五)审计组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提出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对 审计报告审核后, 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后,报送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送至有关单位。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 经学校监 事会报送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六)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 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 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 是否更改的决定; 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 定仍然有效。 复审期间, 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根据需要,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查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适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送达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一)学校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 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 理体制、风险状况等, 科学合理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 坚持风 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 合理设置 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控制;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 机制建设,对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 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 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应及时分析研究,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措施; 对审计发现倾向性问题, 开展审计调查, 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批 准后,应当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 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 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并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处罚与奖励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部 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 经监事会

讨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1.销毁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 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泄露学校和被审计单位(部门) 机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通过学校监事会、董事会批准, 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转送司法机构处理。

(三)审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 受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审计厅内部审计管理部门对我校内部 审计工作业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律监督。 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努力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西安翻译学院内 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译院字〔2012〕7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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